黄正鹏(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462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宝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本院受理原告周宝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