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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关于调整竹山销售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1-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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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县竹山竹溪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238号?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竹山销售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具体分类销售电价见附表。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资金、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其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不变,且均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和分时电价政策。
  四、这次电价调整后,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村小机械加工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销售电价表中的优待电价,超过部分按普通生活电价执行。
  以上价格从2006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竹山县(已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功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1.2分,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分。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竹山县(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2、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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