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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07-08-1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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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
  本院受理原告刘青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青林要求你给付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同时要求你赔偿损失人民币500元。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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