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野生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华):
本院受理原告袁智华、胡国芝诉你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双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赔偿原告袁智华、胡国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本院受理原告袁智华、胡国芝诉你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双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赔偿原告袁智华、胡国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