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应明(城关镇北大街225号):
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是公告送达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是公告送达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