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龙勤、黄新春(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1组):
本院受理蔡楚斌诉你们父子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确认黄龙勤将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1组201号私有住宅楼的第三层靠西侧的107.63m2三室二厅住宅一套赠与给黄新春的赠与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龙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 告
黄龙勤、黄新春(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1组):
本院受理蔡楚斌诉你们父子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确认黄龙勤将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1组201号私有住宅楼的第三层靠西侧的107.63m2三室二厅住宅一套赠与给黄新春的赠与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龙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