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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08-04-2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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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柏森(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县工商银行家属楼一楼):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沈行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先艳(竹山县文峰乡皇城村4组):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唐瑞晏(曾用名:唐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欧世秀、袁智顺(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3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永明诉你们夫妇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夫妇二人共同偿还原告郑永明借款4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07年1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借款占用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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