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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玩耍伤他人 父母赔偿数万元
发布时间: 2005-08-1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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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法院依法对擂鼓镇两小孩因在一起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被告瞿乙赔偿原告瞿甲各项费用4万余元。
  2004年3月13日下午,擂鼓镇广山村二组瞿甲(2000年9月出生)与被告瞿乙(14岁)在一起玩耍时,瞿乙不慎用篾片将瞿甲左眼弹伤,经鉴定遗留七级伤残,瞿甲共花费医药费28337.83元。瞿甲母亲李某一纸诉状将瞿乙告上了宝丰法庭,要求瞿乙赔偿瞿甲各项损失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合计105468.63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判决被告瞿乙赔偿原告瞿甲各项费用52603.93元的80%计42083元,此款由其监护人瞿乙父母支付,并于7月25日下达了判决通知书。    (王斌 邵忠明)
  法官喻成文点评:本案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一起玩耍时无成年人照看,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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