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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为逃婚远嫁他乡
发布时间: 2005-08-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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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为逃婚远嫁他乡
男方追讨彩礼 女方家长还钱
  少女为逃避婚姻,远嫁他乡,男方为索要彩礼,将其告上法庭。8月12日,县法院判决少女家长返还收受的彩礼。
  家住柳林乡的李某经媒人介绍,与13岁的少女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7月二人订婚。谁料,2004年2月,张某却突然离家出走了。随后,张某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子。李某得知消息后,要求张家返还6000元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末办理结婚登记,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因张某订婚时未成年,对该民事行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父母返还李某彩礼款6000元。      (余敬海 佘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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