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丰华(又名吴风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大庙乡黄兴村):
本院受理的易世成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得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易世成欠款人民币1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