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林权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的规定,我县从2009年6月起在全县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颁发了新的林权证,此次改革对林权在现场勘测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确认,新的林权内容录入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录入的林权是没有经过现场勘测和审核的,不予认可(柳林乡因堵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需要暂没发放新的林权证,原有林权证仍然有效)。
为维护林农切身利益,避免林权纠纷,凡2007年12月底前颁发的原林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从2009年6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林权证为唯一合法有效林权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的规定,我县从2009年6月起在全县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颁发了新的林权证,此次改革对林权在现场勘测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确认,新的林权内容录入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录入的林权是没有经过现场勘测和审核的,不予认可(柳林乡因堵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需要暂没发放新的林权证,原有林权证仍然有效)。
为维护林农切身利益,避免林权纠纷,凡2007年12月底前颁发的原林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从2009年6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林权证为唯一合法有效林权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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