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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 2009-07-1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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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文件精神,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现将2009年享受社保补贴范围及程序公告如下:
  一、灵活就业范围 
  1、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个人或组织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临时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形式,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根据我县的实际,灵活就业定为以下几种方式:
  (1)早餐摊
  (2)夜市摊
  (3)擦鞋摊(流动性没门面)
  (4)小修理摊(街边缝纫、修锁配钥匙、修自行车、修鞋等小手工)
  (5)菜摊(没有固定门面)
  (6)送货(搬运工没有固定场地)
  (7)家政服务(清洁工、家庭护理、保姆、保洁、帮工等钟点工)
  (8) 季节工(烟草、烟叶、茶场)
  (9)安全保卫、治安员、协管员
  二、享受社保补贴对象认定
  (一)认定对象
  1、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4050”)人员: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7年12月31日后达到“4050”(女40周岁,男性50周岁)人员不在申报之列。
  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且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人平耕地不足0.3亩,月收入低于225元)。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4、城镇残疾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全日制员工的;
  3、中断灵活就业的;
  4、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6、月收入超过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认定申报程序
  符合本公告认定条件中任意一项的人员,于2009年11月10日前携带《个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灵活就业证明》或《就业证》复印件、2009年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税票、一寸照片3张,户口在城关镇的请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认定手续,户口在其他乡镇的,请直接到县劳动就业局一楼服务大厅办理认定手续,每月20日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复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由相关银行直接打入享受社保补贴对象帐户。社保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满3年的不再享受,原已享受但未满3年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竹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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