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十堰频道9月11日讯(子纯) 有谁会料到,一名15岁的花季少年竟然伙同他人,在48天内跨省作案三起,并制造了抢劫杀人的惊天重案。今年元月28日至3月16日期间,他们从湖北省的竹山、竹溪两县疯狂盗窃摩托车,接着,流窜到山西省蒲县抢劫出租车,杀死司机,而后,潜回竹山躲藏。因没有路费继续逃跑,又邀约他人抢劫学生钱物,才被抓拿归案,使犯罪行为终止下来。6月9日和6月18日,竹山警方将梁雨和同案疑犯 何虎移交山西省警方处理,其他各同案犯均被竹山县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15岁的违法犯罪经历被警方档案记载
梁雨,男,1990年6月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有一副聪明的大脑,可因沉迷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以至于初中未毕业就早早辍学回家。父母为了维持全家人的生计,长年在外打工,管教不过来,更使得他象一匹脱缰的野马,很快与社会上一帮不法青少年厮混在一起,整天干着偷鸡摸狗的违法犯罪勾当,搅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人们唯恐避之不及。翻开警方的刑事档案,清晰地记载着他的违法犯罪经历:2005年10月伙同他人盗窃宝丰镇某厂价值5000元财物;2005年12月伙同他人盗窃宝丰镇某超市价值7000余元香烟。
为逃避警方抓捕抢劫路费而落网
2006年3月,梁雨在山西省蒲县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潜回竹山老家后,整天处在恐慌之中,并没有过上一天的安稳日子。一闭上眼睛,眼前就浮现出那个血腥的场面,满面血污的死者扑上来找他索命,常常从噩梦中惊醒,通身都是虚汗,为此,他十分苦恼。然而,苦恼的还不止这些,躲在家中,一听到警车的响声,就以为是警察来抓他,吓得他赶紧躲起来。他想,呆在家乡早晚是会被逮住的,与其这样提心吊胆的过日子,不如走得远远的。但是,想逃走却没有路费。他找到常在一起厮混的本镇无业少年任远,二人预谋抢劫附近学校就读的学生。3月16日下午17时许,他们提前在校门外一条小路上等着。这时,一名学生放学过来了,梁雨挡住去路,威胁该生把钱交出来,如果不从,就要他的命。对方吓得赶紧掏出5元钱。梁雨怀疑没有掏完,就让任远搜身,任远从学生身上搜出来20元钱。一向霸道的梁雨看到对方在他面前不老实,冲上去就是一阵拳打脚踢,致其全身轻微伤。当天,警方接到学生家长报案,立即将梁雨、任远缉拿归案。此次的落网,彻底中止了梁雨继续危害社会的黑手,并且曝出一系列重案。
十三天疯狂盗窃三辆摩托车
一进看守所,细心的管教民警就发现梁雨神情异常,整日心事重重,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他们分析断定,梁雨在这起普通的抢劫案背后,可能还有更加重大的隐情。实际上,在此之前,警方就掌握了发生在该县柳林乡及周边地区的数起摩托车系列被盗案与梁雨有关。但是,面对警方的调查,狡猾的梁雨却辩解,他手上那些来路不明的摩托车,是竹山城关他不认识的一个人给他的,既不交代自己作案,也不供述同案犯。关押十余日后,他才供述事实真相。2006年元月,也就是农历腊月,梁雨窜到竹山县柳林乡,找到家住洪坪村的好友何银,预谋在过年期间盗窃摩托车变卖谋利,二人一拍即合。1月28日晚(农历除夕夜),梁、何趁夜深人静之机,把车主刘某停放在柳林乡某单位院内的一辆恒胜125型摩托车盗走。2月1日凌晨,梁、何窜至邻近的竹溪县向坝乡猪儿洞盗走车主龚某一辆建设150型摩托车,两部摩托车都交给柳林乡郑家坪村村民何虎藏匿。2月9日晚,梁、何又窜至柳林乡某校园内盗走车主李某一辆嘉陵125型摩托车。随后,梁雨、何银和何虎三人骑乘该车前往竹山县城,途径官渡集镇时因车辆燃油耗尽,便随手丢弃。3月29日,何银、 何虎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过突审,二人分别交代了盗窃、窝藏摩托车的犯罪行为。5月1日, 何虎因故被取保。
山西省蒲县犯下惊天大案
5月28日,竹山看守所管教民警获得一条非同寻常的线索,梁雨可能在山西省蒲县犯有命案,他们感到事态重大,迅速与竹山刑警取得联系,经向山西省警方核查,得到证实。随后,竹山警方立即提审梁雨,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势下,梁雨最终交代了他伙同 何虎二人在山西省蒲县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犯罪行为。6月15日晚, 何虎在睡梦中被竹山警方抓获。从而,使这起惊天大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梁雨在柳林乡与何银盗窃摩托车后,总觉得不够刺激,深更半夜盗车,担惊受怕又辛苦,钱来得也不是那快,这与他们幻想的那种一夜暴富,出人头地,去过上花天酒地的日子不像是一回事。他们一合计,不如也学竹山西区的一些人到山西省承包开矿,发一笔狠财,赚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人民币回来,就不愁没有钱花了。2月下旬,农历正月还没有过完,梁雨与何虎就随着打工的人流动身了。到了山西省蒲县,赶紧找了几个矿点想承包。然而,他们一没有资金,二没有技术,三不懂管理,自然没有人睁着眼睛把矿山发包给他们。一路的颠簸,承包矿山的失意,二人顿时象泄了气的皮球。更让人烦心的是,身上连吃饭的钱也快没有了。2月26日,蒲县克城镇适逢庙会,梁雨与何虎合谋,还是抢一笔钱回竹山去。接着,梁雨买来一把折叠弹簧刀,和何虎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2月28日下午,天刚下过雪,梁、何搭上了受害人白某的出租车,谎称去太林朱家庄办事。下雪天坐车的人很少,白某就爽快地答应了。在车上,二人心怀鬼胎,到了朱家庄后,下车开始谋划抢劫杀人。梁、何自忖,面对身材高大魁伟的对手,凭他们两个身材相对瘦小的人,如果硬拼,肯定不是对方的价钱。如此这般策划以后,就哄骗白某,称老乡不在,便上车返回。车刚驶出朱家庄有二里地时,见四周无人,梁乘机拿出弹簧刀,向被害人胸部猛捅几刀。杀死白某后,将其随身所带钱物洗劫一空,然后将尸体抛至克城镇狼木牙一焦厂内,驾车逃亡。当行至临汾长途汽车站附近倒车时,在慌忙之中,与另一辆出租车相撞。如惊弓之鸟的梁、何二人害怕事情败露,急忙谎称出去借钱赔偿对方,乘机弃车溜走,一路逃回老家躲藏。
梁雨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也许有些读者不禁会问,为什么梁雨等人在竹山县也实施了犯罪,却被移交给山西省警方处理呢?为什么梁雨2005年在竹山县实施的两起盗窃案没有给予刑事处罚呢?实际上,关于梁雨案件涉及到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统一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梁雨在山西抢劫杀人,属于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竹山县抢劫学生,属于抢劫罪中一般的情形,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比较,前者比后者的罪行重,主要犯罪地应该视为山西省蒲县。梁雨在两地犯有抢劫罪,应该由主要犯罪地也即山西省警方管辖,因而,梁雨涉嫌犯罪案件自然应当移交山西警方侦查。同样的道理, 何虎也被移交给山西省警方侦查。
2005年梁雨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两起,达到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什么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呢?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三个年龄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此规定,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就是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做出界定,具体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8种情形。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任何一种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梁雨2005年两次盗窃,2006年盗窃摩托车3辆,但其作案时都未满16周岁,盗窃罪又不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8种情形之列,因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我国刑法从刑罚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采取了两条特别原则,即从宽处罚的原则和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注: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15岁的违法犯罪经历被警方档案记载
梁雨,男,1990年6月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有一副聪明的大脑,可因沉迷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以至于初中未毕业就早早辍学回家。父母为了维持全家人的生计,长年在外打工,管教不过来,更使得他象一匹脱缰的野马,很快与社会上一帮不法青少年厮混在一起,整天干着偷鸡摸狗的违法犯罪勾当,搅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人们唯恐避之不及。翻开警方的刑事档案,清晰地记载着他的违法犯罪经历:2005年10月伙同他人盗窃宝丰镇某厂价值5000元财物;2005年12月伙同他人盗窃宝丰镇某超市价值7000余元香烟。
为逃避警方抓捕抢劫路费而落网
2006年3月,梁雨在山西省蒲县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潜回竹山老家后,整天处在恐慌之中,并没有过上一天的安稳日子。一闭上眼睛,眼前就浮现出那个血腥的场面,满面血污的死者扑上来找他索命,常常从噩梦中惊醒,通身都是虚汗,为此,他十分苦恼。然而,苦恼的还不止这些,躲在家中,一听到警车的响声,就以为是警察来抓他,吓得他赶紧躲起来。他想,呆在家乡早晚是会被逮住的,与其这样提心吊胆的过日子,不如走得远远的。但是,想逃走却没有路费。他找到常在一起厮混的本镇无业少年任远,二人预谋抢劫附近学校就读的学生。3月16日下午17时许,他们提前在校门外一条小路上等着。这时,一名学生放学过来了,梁雨挡住去路,威胁该生把钱交出来,如果不从,就要他的命。对方吓得赶紧掏出5元钱。梁雨怀疑没有掏完,就让任远搜身,任远从学生身上搜出来20元钱。一向霸道的梁雨看到对方在他面前不老实,冲上去就是一阵拳打脚踢,致其全身轻微伤。当天,警方接到学生家长报案,立即将梁雨、任远缉拿归案。此次的落网,彻底中止了梁雨继续危害社会的黑手,并且曝出一系列重案。
十三天疯狂盗窃三辆摩托车
一进看守所,细心的管教民警就发现梁雨神情异常,整日心事重重,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他们分析断定,梁雨在这起普通的抢劫案背后,可能还有更加重大的隐情。实际上,在此之前,警方就掌握了发生在该县柳林乡及周边地区的数起摩托车系列被盗案与梁雨有关。但是,面对警方的调查,狡猾的梁雨却辩解,他手上那些来路不明的摩托车,是竹山城关他不认识的一个人给他的,既不交代自己作案,也不供述同案犯。关押十余日后,他才供述事实真相。2006年元月,也就是农历腊月,梁雨窜到竹山县柳林乡,找到家住洪坪村的好友何银,预谋在过年期间盗窃摩托车变卖谋利,二人一拍即合。1月28日晚(农历除夕夜),梁、何趁夜深人静之机,把车主刘某停放在柳林乡某单位院内的一辆恒胜125型摩托车盗走。2月1日凌晨,梁、何窜至邻近的竹溪县向坝乡猪儿洞盗走车主龚某一辆建设150型摩托车,两部摩托车都交给柳林乡郑家坪村村民何虎藏匿。2月9日晚,梁、何又窜至柳林乡某校园内盗走车主李某一辆嘉陵125型摩托车。随后,梁雨、何银和何虎三人骑乘该车前往竹山县城,途径官渡集镇时因车辆燃油耗尽,便随手丢弃。3月29日,何银、 何虎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过突审,二人分别交代了盗窃、窝藏摩托车的犯罪行为。5月1日, 何虎因故被取保。
山西省蒲县犯下惊天大案
5月28日,竹山看守所管教民警获得一条非同寻常的线索,梁雨可能在山西省蒲县犯有命案,他们感到事态重大,迅速与竹山刑警取得联系,经向山西省警方核查,得到证实。随后,竹山警方立即提审梁雨,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势下,梁雨最终交代了他伙同 何虎二人在山西省蒲县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犯罪行为。6月15日晚, 何虎在睡梦中被竹山警方抓获。从而,使这起惊天大案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梁雨在柳林乡与何银盗窃摩托车后,总觉得不够刺激,深更半夜盗车,担惊受怕又辛苦,钱来得也不是那快,这与他们幻想的那种一夜暴富,出人头地,去过上花天酒地的日子不像是一回事。他们一合计,不如也学竹山西区的一些人到山西省承包开矿,发一笔狠财,赚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人民币回来,就不愁没有钱花了。2月下旬,农历正月还没有过完,梁雨与何虎就随着打工的人流动身了。到了山西省蒲县,赶紧找了几个矿点想承包。然而,他们一没有资金,二没有技术,三不懂管理,自然没有人睁着眼睛把矿山发包给他们。一路的颠簸,承包矿山的失意,二人顿时象泄了气的皮球。更让人烦心的是,身上连吃饭的钱也快没有了。2月26日,蒲县克城镇适逢庙会,梁雨与何虎合谋,还是抢一笔钱回竹山去。接着,梁雨买来一把折叠弹簧刀,和何虎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2月28日下午,天刚下过雪,梁、何搭上了受害人白某的出租车,谎称去太林朱家庄办事。下雪天坐车的人很少,白某就爽快地答应了。在车上,二人心怀鬼胎,到了朱家庄后,下车开始谋划抢劫杀人。梁、何自忖,面对身材高大魁伟的对手,凭他们两个身材相对瘦小的人,如果硬拼,肯定不是对方的价钱。如此这般策划以后,就哄骗白某,称老乡不在,便上车返回。车刚驶出朱家庄有二里地时,见四周无人,梁乘机拿出弹簧刀,向被害人胸部猛捅几刀。杀死白某后,将其随身所带钱物洗劫一空,然后将尸体抛至克城镇狼木牙一焦厂内,驾车逃亡。当行至临汾长途汽车站附近倒车时,在慌忙之中,与另一辆出租车相撞。如惊弓之鸟的梁、何二人害怕事情败露,急忙谎称出去借钱赔偿对方,乘机弃车溜走,一路逃回老家躲藏。
梁雨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也许有些读者不禁会问,为什么梁雨等人在竹山县也实施了犯罪,却被移交给山西省警方处理呢?为什么梁雨2005年在竹山县实施的两起盗窃案没有给予刑事处罚呢?实际上,关于梁雨案件涉及到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统一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梁雨在山西抢劫杀人,属于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竹山县抢劫学生,属于抢劫罪中一般的情形,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比较,前者比后者的罪行重,主要犯罪地应该视为山西省蒲县。梁雨在两地犯有抢劫罪,应该由主要犯罪地也即山西省警方管辖,因而,梁雨涉嫌犯罪案件自然应当移交山西警方侦查。同样的道理, 何虎也被移交给山西省警方侦查。
2005年梁雨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两起,达到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什么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呢?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三个年龄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此规定,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就是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做出界定,具体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8种情形。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任何一种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梁雨2005年两次盗窃,2006年盗窃摩托车3辆,但其作案时都未满16周岁,盗窃罪又不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8种情形之列,因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我国刑法从刑罚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采取了两条特别原则,即从宽处罚的原则和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注: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