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龙世斌、郭光秀(原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余照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余照东借款及欠款191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3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公 告
龙世斌、郭光秀(原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余照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余照东借款及欠款191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3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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