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朝波(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03号):
本院受理郭顺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郭顺福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院受理郭顺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郭顺福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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