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世斌(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城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龙世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桂荣借款7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城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龙世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桂荣借款7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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