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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2-04-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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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成(住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焕堂、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7月26日上午9时和下午15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龙世斌、曾飞(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显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夏维林(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曹显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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