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煤矿无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借款10万元,辗转一年本利变成34万元,因无力偿还巨额高利贷款,朋友将其告上法庭。9月27日,县法院判决被告居某偿还原告段某本金10万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
2005年8 月,经营客运生意的段某与从事煤矿开采的居某偶遇,交谈中,段某得知居某承包煤矿需要资金,包成后可以分红利。因此,段某在经过一番考察后借给居某10万元,并于去年9月10日签定合同二份:一份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红利8万元,时间至2006年1月10日止;另一份合同书约定利息8万元,本金延至2007年月10 日止,加本金10万元,支付红利20万元,计款30万元。
去年10月底,居某承包的煤矿出现亏损,双方协商要居某于今年5月1 日前一次性给付其24万元,段某书写了欠条,居某签了字并按了手印,而居某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约定款项被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10万元给被告使用,被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原告先后两次找被告签定合同书,主要目的是提高借款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为1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制服利息的,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本金的利24万元,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龚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