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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二则)
发布时间: 2009-08-2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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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二则)
刘顺国(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景虹苑小区):
  本院受理李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赵平(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花园村一组):
  本院受理占诗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占诗波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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