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绪全(住竹山县城关镇迎丰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梅付莲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城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绪全协助原告梅付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余翔名下,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梅付莲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城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绪全协助原告梅付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余翔名下,过户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