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朋(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魏沟村2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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