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何时颁布施行?何时修改?
答: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正。
2、《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培养散居少数民族人才、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罚则和附则。
3、什么是散居少数民族?
答: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4、什么是民族平等?
答: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5、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如何界定?
答: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6、《宗教事务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答: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宗教事务条例》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工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8、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9、《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①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②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③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11、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公共场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首先要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条例》第13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场所的筹建事宜。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答: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正。
2、《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培养散居少数民族人才、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罚则和附则。
3、什么是散居少数民族?
答: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4、什么是民族平等?
答: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5、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如何界定?
答: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6、《宗教事务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答: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宗教事务条例》包含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工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8、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9、《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①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②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③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11、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公共场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首先要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条例》第13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寺观教堂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场所的筹建事宜。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