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丈夫客死他乡,换来31万元赔偿款。为处置赔偿款,城关镇虎山村王秀莲与公公王天寿去年签订了分割协议,从中分给老人4万元。9月8日,城关人民法庭应王天寿的诉求,依法撤销此不公协议,并从赔偿款给王天寿分割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秀莲负担。
去年8月1日, 王天寿的儿子王冬强“倒插门”到虎山村,与丧偶的王秀莲结为夫妻,后来还把85岁的父亲接到一起生活。两家合一家,其乐也融融。今年5月5日,王冬强在河南煤矿打工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31万元。王秀莲领回此款后颇为“大方”,分给王冬强的一位哥哥3万元,一位姐姐2万元。不过,令人深思的是,王冬强共有兄妹10人,却只有两人获此“殊荣”。
办完王冬强丧事后的第二天,王秀莲找了三个见证人,与86岁的公公王天寿签订了赔偿款分割协议。协议约定,从赔偿款中分给王天寿4万元,其余归王秀莲和她的3个子女所有;分给王天寿的4万元由王秀莲保管,王天寿去世后剩下的钱归王秀莲所有。
王天寿虽然当时在协议按了红手印,事后却认为该协议明显不公平,于是递上诉状,请求法庭撤销该协议,并分割10万元赔偿款。然而王秀莲却认为:这笔钱是我经过努力争取的,分割协议是考虑到亲情关系才给公公4万元。现原告反悔,我拒绝支付这4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秀莲与王天寿签订分割协议时,未考虑到王天寿年事已高,应通知其成年子女到场监护等因素,而是单方找了3个见证人当场,所签协议形式上对王天寿不利;协议内容中分给王天寿的4万元数额显失公平,而且仍由王秀莲保管,根本没有分到王天寿手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该协议属可撤销的合同。对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本案中王秀莲和王冬强之间没有子女,继子张文虽与王冬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已快成年。王天寿理应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得款项应在10万元以上,可王天寿只要求分割10万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陈剑 祝家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