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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两则)
发布时间: 2009-12-0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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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琴(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人):
  本院受理马春发诉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0年3月1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吴永秀(竹山县深河乡秦家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詹传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田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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