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丽(住宝丰镇双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907246421):
本院受理原告方尚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方尚波与被告王丽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吴同文(住宝丰镇喻家塔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401021715):
本院受理原告柯希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柯希荣与被告吴同文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朱端兵(住擂鼓镇擂鼓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朱艳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朱艳霞与被告朱端兵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肖池东(住溢水镇东川村3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711020819):
本院受理原告邹海桥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公 告
王丽(住宝丰镇双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907246421):
本院受理原告方尚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方尚波与被告王丽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吴同文(住宝丰镇喻家塔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401021715):
本院受理原告柯希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柯希荣与被告吴同文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朱端兵(住擂鼓镇擂鼓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朱艳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不准原告朱艳霞与被告朱端兵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肖池东(住溢水镇东川村3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711020819):
本院受理原告邹海桥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