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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6则
发布时间: 2013-09-1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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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晓霞(住宝丰镇上坝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107162049): 
  本院受理陈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石义国(住宝丰镇垭子街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705261712):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殷代群(住城关镇明钦大道66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12年10月15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王全胜(住城关镇辕门街21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苗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黄治荣(住城关镇桥东村2组): 
薛继海(住城关镇桥东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师贞德(住擂鼓镇金岭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511212431):
  本院受理陈美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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