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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鼓励规范开发矿产资源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6-11-1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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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鼓励规范开发矿产资源,扩大招商引资范围,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近日,我县出台了<<鼓励规范开发矿产资源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及时出台将对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规定对在我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申报对象、前置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方式、优惠政策、部门服务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阐述。该规定按照“谁探矿、谁优先,谁采矿、谁受益,共同协作、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原则,一是要求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收费,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属于县内收缴权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没有上下限规定的,在县政府权限内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在本级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二是要求对企业勘查、开采、加工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后,视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的,一是占非耕地的免交场地占用费,二是占用耕地、林地的,属于地质调查、物化勘探、地表槽探等免收费用,属于坑探、钻探的,根据所占地类的不同,视其破坏程度依法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土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对企业采矿(取土)占地按临时用地供应,占用耕地、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依法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对企业生产、加工用地,按区域内最低标准依法征用,并实行有偿使用。
    同时,要求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工商、物价、税务、林业、水务、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落实优惠政策,创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审批权限在县级的,确保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市级的,10个工作日内办完申报手续,争取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省级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申报手续,争取6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国家审批的,争取尽快办结。(袁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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