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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形式非法取得财产 所得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 2012-04-0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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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诈骗他人钱物的非法目的,被告张某终被法院判决返还非法取得的购房款。近日,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余某某购房款41万元。
  被告张某与其丈夫夏某某在我县某地新建一栋住宅楼房,因资金困难,于2009年4月与原告余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夏某某老房一楼门面93平方米,新建楼房四、五楼一共580平方米的房屋作价41万元出售给余某某,并约定在2009年7月交付房屋。余某某当日交付了41万元的购房款。2009年6月,张某建房至三楼时,与夏某某一起外出下落不明。2009年10月夏某某死亡,无法继续将新房建起。余某某以张某无法履行合同诉至本院,要求张某返还其购房款4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张某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明知其丈夫夏某某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无力偿还,仍协助其以房地产开发、办企业资金不足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诈骗他人278.6万元(包括余某某购房款41万元元),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在返还原告余某某预交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被告张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他人钱物的非法目的,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张 成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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