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8月上旬,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了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的缓刑,改判收监执行。
今年1月12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现金1000元。判决生效在依法执行中,张某于今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得知此案情后,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配合对案情展开调查。经查明: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判处的缓刑,应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考核监督,但张某未到公安机关报到也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鉴于此,由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该建议书。
自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司法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力度,严格非监禁刑刑法执行,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惩处。截至目前,共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三起,一起已裁定缓刑,另两起正在裁定中。(任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