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方显春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本报就《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实施专访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方显春。
记者(以下简称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问方局长,制定《劳动合同法》有何重要意义?
方显春(以下简称方):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记:《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确立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这种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其背后反映的立法精神是什么?
方:《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促进了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20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比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现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记: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完善的?
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有关规定。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三是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一些用人单位借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或无故无期限地延长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支付更低的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那些规范?
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一是限定了试用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是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记: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
方: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的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截止目前,我们已成功举办了两期关于《劳动合同法》专门培训,下一步我们将在《今日竹山》设立专版、在电视台节目中设立专栏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法规宣传。
二是积极向上争取,争取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法工作纳入我县“五五”普法当中去。
三是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于2006年发布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计划》,提出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我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个新的里程碑。本报就《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实施专访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方显春。
记者(以下简称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问方局长,制定《劳动合同法》有何重要意义?
方显春(以下简称方):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记:《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确立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这种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其背后反映的立法精神是什么?
方:《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促进了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20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比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现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记: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完善的?
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有关规定。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三是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一些用人单位借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或无故无期限地延长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支付更低的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那些规范?
方: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一是限定了试用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是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记: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
方: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的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截止目前,我们已成功举办了两期关于《劳动合同法》专门培训,下一步我们将在《今日竹山》设立专版、在电视台节目中设立专栏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法规宣传。
二是积极向上争取,争取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法工作纳入我县“五五”普法当中去。
三是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于2006年发布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计划》,提出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我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