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一位农民,被法院认定偷了6头牛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两年以后才发现那6头牛是别人偷的,于是他被无罪释放。这两年的牢狱生活使这位农民遭受到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在经济上受到重大的损失。本来,他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法院讨还公道,可以申诉赔偿损失,可是,这位农民放弃了“赔偿申诉”,竟然跪到法院去,送给法院一面“为民作主”的锦旗,还当众下跪致谢,以实际行动“表彰”法院的错判行为。
这位农民是“幸运”的。他“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只过了两年就被释放了。也许是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办案水平提高了;当然也有可能是真正的罪犯更猖狂,作案多了被“逮”住的几率必然就大了。要不,他还得在牢狱中度过三百六十五个日日夜夜啊。有人说没有自由的日子真是“度日如年”呀,这三百六十五天可就是三百六十五年了。这日子如此难捱,他是否“捱”得过来,就难说了。退一步说,说算是罪犯承认那六头牛是自己偷的,而曾经办案的有关人员却坚持说没有错判,是那“罪犯”在说“慌”;或者说要再“核实”一下,要是一年后仍未能最后作“结论”,那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因为,这类事情不知发生过多少次了,谁能说它不正常?如此说来,为了实实在在的三百六十五天的“自由”,下跪一次,送上一面锦旗,应该说是值得的。弱者一个,还能计较什么“尊严”?何况一面锦旗也值不了几个钱!
这位农民没有“申诉赔偿”是明智的。我们没有必要同其他的什么人比。有人说,一位美国公民被法庭认定犯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在蹲了20年大牢之后才发现搞错了。无罪释放后,这位公民到法院上告,要求赔偿他20年蒙冤坐牢的损失,结果得到了7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国情不同,没有可比性啊。如果你坚持要“比”,那么,“比”出个什么结果就难说了。记得有句古训叫做:“枉死不告状。”这是中国农民经历了无数次血的教训,以生命作代价总结出来的。要是需要“例证”,随手拈来,都会是一份“沉重”。
据说,吉林省有个叫王有财的人,为了能走自己楼房的楼梯,打了整整四年官司,至今仍未了结。案件的梗概是,王有财花钱买了县城一幢只有三层的楼房的第二、三层,供一家十六口人居住。由于一楼是一家公司买的,而楼梯又偏偏要经过一楼。王有财一家,自己楼房的楼梯不能走,却要提心吊胆地走墙外搭的木梯子上下楼。即便是结婚的新娘,也得披着婚纱胆颤心惊地从摇摇晃晃的楼梯爬进新房。王有财的老娘死了,只是有了县上“父母官”的“特批批条”,才让从楼梯抬下来。几年来,多人在这木梯子上跌倒过,有的甚至跌成了骨折。为此,王有财到县里、市里、省里、不知吿了多少回状,然而,莫名其妙的吉林高法竟将这个简单到了连三岁孩子都知道该怎么判的“案子”胡判一通,王有财居然会败诉。为此,王有财又先后80余次上北京告状,上吿至高法、高检、人大和全国政协……这些高层都作了批示,但都不管用,省的、市的、县的就是不办。尽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还专门为此“说了一次法”,仍然是没有一点用处。
我手头上的一份资料说的也是一件离奇的冤案。申诉人已走过了15年的申诉之路。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机构都先后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该案,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每次复查时都有一些新“证据”出现。时于今日,虽然进京申诉已达46次,但是,问题仍未能解决。
我不可得知全国究竟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而纠正一件平均需花多少年时间。但是,有一点我是清清楚楚的,那就是能找到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高检……申诉的农民并不多。
由此想来,要是他选择“申诉”,结局无非是:一、以倾家荡产的代价赢得了官司,“赔偿”执行不了,徒叹奈何;二、尽管花了若干年时间,花去了申诉费、律师费、关系费、吃宿费……说不清道不明的种种费用之后,已举债无数,而官司胜败仍遥遥无期;三、为这“申诉”债台高筑不足算,还受尽了十八辈人苦,受尽了人间的气,官司还败得一塌糊涂。看你还告不告状?!
“司法公正”应离我们近点,再近点。
这位农民是“幸运”的。他“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只过了两年就被释放了。也许是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办案水平提高了;当然也有可能是真正的罪犯更猖狂,作案多了被“逮”住的几率必然就大了。要不,他还得在牢狱中度过三百六十五个日日夜夜啊。有人说没有自由的日子真是“度日如年”呀,这三百六十五天可就是三百六十五年了。这日子如此难捱,他是否“捱”得过来,就难说了。退一步说,说算是罪犯承认那六头牛是自己偷的,而曾经办案的有关人员却坚持说没有错判,是那“罪犯”在说“慌”;或者说要再“核实”一下,要是一年后仍未能最后作“结论”,那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因为,这类事情不知发生过多少次了,谁能说它不正常?如此说来,为了实实在在的三百六十五天的“自由”,下跪一次,送上一面锦旗,应该说是值得的。弱者一个,还能计较什么“尊严”?何况一面锦旗也值不了几个钱!
这位农民没有“申诉赔偿”是明智的。我们没有必要同其他的什么人比。有人说,一位美国公民被法庭认定犯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在蹲了20年大牢之后才发现搞错了。无罪释放后,这位公民到法院上告,要求赔偿他20年蒙冤坐牢的损失,结果得到了7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国情不同,没有可比性啊。如果你坚持要“比”,那么,“比”出个什么结果就难说了。记得有句古训叫做:“枉死不告状。”这是中国农民经历了无数次血的教训,以生命作代价总结出来的。要是需要“例证”,随手拈来,都会是一份“沉重”。
据说,吉林省有个叫王有财的人,为了能走自己楼房的楼梯,打了整整四年官司,至今仍未了结。案件的梗概是,王有财花钱买了县城一幢只有三层的楼房的第二、三层,供一家十六口人居住。由于一楼是一家公司买的,而楼梯又偏偏要经过一楼。王有财一家,自己楼房的楼梯不能走,却要提心吊胆地走墙外搭的木梯子上下楼。即便是结婚的新娘,也得披着婚纱胆颤心惊地从摇摇晃晃的楼梯爬进新房。王有财的老娘死了,只是有了县上“父母官”的“特批批条”,才让从楼梯抬下来。几年来,多人在这木梯子上跌倒过,有的甚至跌成了骨折。为此,王有财到县里、市里、省里、不知吿了多少回状,然而,莫名其妙的吉林高法竟将这个简单到了连三岁孩子都知道该怎么判的“案子”胡判一通,王有财居然会败诉。为此,王有财又先后80余次上北京告状,上吿至高法、高检、人大和全国政协……这些高层都作了批示,但都不管用,省的、市的、县的就是不办。尽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还专门为此“说了一次法”,仍然是没有一点用处。
我手头上的一份资料说的也是一件离奇的冤案。申诉人已走过了15年的申诉之路。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机构都先后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该案,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每次复查时都有一些新“证据”出现。时于今日,虽然进京申诉已达46次,但是,问题仍未能解决。
我不可得知全国究竟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而纠正一件平均需花多少年时间。但是,有一点我是清清楚楚的,那就是能找到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高检……申诉的农民并不多。
由此想来,要是他选择“申诉”,结局无非是:一、以倾家荡产的代价赢得了官司,“赔偿”执行不了,徒叹奈何;二、尽管花了若干年时间,花去了申诉费、律师费、关系费、吃宿费……说不清道不明的种种费用之后,已举债无数,而官司胜败仍遥遥无期;三、为这“申诉”债台高筑不足算,还受尽了十八辈人苦,受尽了人间的气,官司还败得一塌糊涂。看你还告不告状?!
“司法公正”应离我们近点,再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