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扰乱了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对于此类问题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处理。
具体处理时,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按规定期限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应认定此预售合同有效,房产商应依法履行已备案的预售合同;如果后一个合同已履行,且购房人属善意第三人并已取得产权证明,一般会认定后一个合同履行有效。但无论怎样,由于房产商一房二卖的行为造成的购房者或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应由开发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最后,购房人在购房时一定要认真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王金荣 蔡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