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县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吴某、柯某父母分别赔偿张某医疗费及伤情鉴定费582.70元和475.10元。
3月13日晚7时50分,某中学学生吴某、柯某晚自习回家时,两次在教学楼楼梯间内冲撞正在下楼的张某。当张某行至校政教处门口时,吴某从后面踢了张某一脚,随即引起双方口角被众同学劝开。当张某行至县图书馆门口一暗道处时,吴和柯又突然出现,强行将张某架至暗道内殴打,幸好被从此地经过的老师发现,及时制止。
经县医院诊治,张共花医药费及伤情鉴定费1055.80元。之后学校两次调解未果,张某父母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吴、柯共同实施了对张某的殴打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因未成年,其负责由监护人承担。(太柱 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