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仁(住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
本院受理的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李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得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0年6月30日以前尚欠的利息是人民币34776.8元,2010年6月30日至该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13.05‰另行计付),李天成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人民币2595元、公告费人民币240元均由你和李天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院受理的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李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得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0年6月30日以前尚欠的利息是人民币34776.8元,2010年6月30日至该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13.05‰另行计付),李天成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人民币2595元、公告费人民币240元均由你和李天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