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质量是否受损,得靠证据说话
让别人加工绿松石,却不愿支付加工费。2月28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二审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理应付清加工绿松石的费用。
李某系麻家渡镇店子街村四组居民,从事绿松石加工。2004年6月下旬,邻居贺某请李某将其一个绿松石加工为成品,并口头约定加工好后付清加工费。7月1日下午,贺对加工好的绿松石验收完毕后,却表示先取回绿松石,过几天再付加工费,遭到李拒绝。随后,贺以其绿松石被加工坏为由,与李发生争执。在当地民警的协调下,贺给李出具了欠800元加工费的欠条,李才将绿松石交给贺。后来,李多次找贺索要欠款无果,便状告贺。
法院审理认为:贺委托李为其加工绿松石,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贺从李处取回所加工的绿松石并出具欠条,该民事行为已形成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对李向贺索要加工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贺不服判决,认为李加工的绿松石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加工的绿松石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操儒舜 章胜荣)
让别人加工绿松石,却不愿支付加工费。2月28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二审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理应付清加工绿松石的费用。
李某系麻家渡镇店子街村四组居民,从事绿松石加工。2004年6月下旬,邻居贺某请李某将其一个绿松石加工为成品,并口头约定加工好后付清加工费。7月1日下午,贺对加工好的绿松石验收完毕后,却表示先取回绿松石,过几天再付加工费,遭到李拒绝。随后,贺以其绿松石被加工坏为由,与李发生争执。在当地民警的协调下,贺给李出具了欠800元加工费的欠条,李才将绿松石交给贺。后来,李多次找贺索要欠款无果,便状告贺。
法院审理认为:贺委托李为其加工绿松石,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贺从李处取回所加工的绿松石并出具欠条,该民事行为已形成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对李向贺索要加工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贺不服判决,认为李加工的绿松石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加工的绿松石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操儒舜 章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