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兰(住竹山县潘口乡渔岭村5组):
本院受理吕国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吕国军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院受理吕国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城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吕国军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