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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婚姻法热点解答(4)
发布时间: 2008-08-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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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
  答:《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即包括物质上负担父母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包括精神上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为了保护老年人权益,将子女的扶助义务落到实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的扶助义务,在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治病就医、住房、农业收益、婚姻自由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生活中由于受传统的影响,年岁已高的父母会因为子女的赡养问题,会要求甲负责赡养自己,继承遗产,乙不继承遗产,也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这种协议看似“权利和义务”平等,但是却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抚养义务不得以约定而免除。但是其中父母就自己财产的处置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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