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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征收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0-11-1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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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为进一步方便办理车辆购置购税纳税申报,减轻纳税负担,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根据鄂国税函【2010】168号和十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竹山县国家税务局自2010 年11月15日扩大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办理汽车、挂车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含减免)征收业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县汽车、挂车车辆购买者到我县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二、征收车辆购置税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在办税服务大厅使用银联POS机划缴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免税申请、退税申请、转籍过户变更、完税证明换补等业务仍由十堰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办理。
  四、新车办理车购税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居民户口簿》,军人(含武警)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国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口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原件。
  6. 单位购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过期。
  7. 需要查验车辆,请将车开到大厅以便查验车辆配置。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国税办税服务大厅。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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