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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0-11-19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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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荣生(原住竹山县城关镇县门街19号):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立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贺朝新(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富豪大厦):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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