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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又出利民新政策 父母为子女申请贷款
发布时间: 2009-04-23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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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及其子女解决住房问题,从4月中旬起,父母为子女购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本人及其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购房行为必须真实有效,即购房人或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屋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等相关资料;(2)借款申请人在十堰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缴存正常;(3)异地购房,可用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在十堰市辖区内的房产(含商业性房产)作抵押,也可用公积金及其它有价证券作质押;同城购房,一律用所购房产作抵押;(4)贷款额度控制在购房价值的70%和抵押物评估价的70%以内,且不得突破最高贷款限额 (十堰城区30万元、县15万元);(5) 购房人是缴存职工子女的,需提供相关的手续证明其子女关系,即户籍关系在同一户口簿的和子女户籍关系已迁出但户口簿仍有记录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户籍关系不在同一户口簿也无迁出记录的需提供公证书或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机关的证明。 此外,借款申请人已有商业借款,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1)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贷款记录;(2)余额在15万元以内,且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不得突破最高贷款限额;(3)具有较强偿还能力;(4)提供一名担保人。(公积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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