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宽松适宜的住房信贷政策体系,以缓解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职工因购房所存在的购买力不足矛盾,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作出决定:在本辖区内,凡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且至申请日不欠缴的,只要是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可以在十堰行政区域内申请房贷。对本人在县(市)工作却需在十堰城区购房的职工,可以直接向市中心申请贷款。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公积金的互助职能,从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存量不足的县(市、区),报经市中心审批后,可从市中心分批次地拆借沉淀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投向当地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上,从而以最大限度地为贫困地区职工购房排忧解难。 (杨 斌 全守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