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学(竹山县竹坪乡合兴村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秦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利息251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秦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利息251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