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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两则)
发布时间: 2011-03-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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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松波(原系竹山县得胜镇施家河村1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毛安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1)竹法得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吴松波驾驶的鄂C.3C276号东风金刚中型货车1辆)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夏书兰(住竹山县得胜镇花竹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蔡启兵诉你和梁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竹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蔡启兵借款本金三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息5.4%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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