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昌富(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17号2栋2单元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儒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公 告
陈昌富(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17号2栋2单元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儒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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