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兴凤、王猛(住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21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艳华、陈波及原告何琼分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52号及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两份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0 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孝华(住竹山县城关镇化工化肥公司家属院)
林光红(住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55号):
本院受理原告宋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详细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诉讼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公 告
陈兴凤、王猛(住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21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艳华、陈波及原告何琼分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52号及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两份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0 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孝华(住竹山县城关镇化工化肥公司家属院)
林光红(住竹山县城关镇西关街55号):
本院受理原告宋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详细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诉讼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