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汤晶晶 报道: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昨日从市妇幼保健院获悉,父母应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市妇幼保健院为十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并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机构。十堰的管理机构为十堰市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需3个月内办理出生证
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心理行为科主任刘芳介绍,根据《办法》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新生儿是在不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出生,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领。
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路边生的宝宝办证需DNA鉴定
根据《办法》,在路途中,在家里、或在未获得助产服务资质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私人诊所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妇幼保健院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包括接生人或婴儿父母所在居(村)委会;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出生或家里出生,及时转到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院,可视为医院出生。
另外,未婚妈妈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规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办法》强调,对于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泄露《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人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省公安厅将会组织查处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和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市妇幼保健院为十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并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机构。十堰的管理机构为十堰市妇幼保健院。
新生儿需3个月内办理出生证
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心理行为科主任刘芳介绍,根据《办法》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如果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新生儿是在不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出生,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领。
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路边生的宝宝办证需DNA鉴定
根据《办法》,在路途中,在家里、或在未获得助产服务资质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私人诊所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妇幼保健院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包括接生人或婴儿父母所在居(村)委会;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出生或家里出生,及时转到有助产技术资质的医院,可视为医院出生。
另外,未婚妈妈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规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办法》强调,对于超范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泄露《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人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省公安厅将会组织查处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和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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