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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1-11-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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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袁知顺、欧世秀(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农机局家属院):
  原告王定鑫诉你们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1)竹法城民初字第185号

龙世斌(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荣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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