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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1-11-1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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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文强(住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16号):
  本院受理原告郭伦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你偿还300000元借款并承担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双双(原住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6栋2单元402号):
  本院受理原告魏荣声诉你及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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