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世龙(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白莲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袁自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本院受理原告袁自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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