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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3月1日起调整
发布时间: 2012-03-0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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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针对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瓶颈”因素过多、致使公积金的互助性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之实际,日前,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规定,从3月1日起,废除原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不合理因素,最大化地解决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合理需求。
  “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确定”和“二套房认定”是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重点。新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按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提供“个税”证明,否则将依据缴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其工资收入。二套房认定实行认房不认贷,依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确定。离婚前已使用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无房屋产权再次购房的,可视作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原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须先办妥原借款合同变更手续或还清原贷款。
  借款申请人配偶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建立但欠缴公积金超过半年的,其收入也不计入家庭收入;父母为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源位于竹山或十堰的,执行现行贷款政策,房源在其他城市的,一律用位于竹山的现房作抵押。对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以及父母为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此次未曾变动,但是父母如果为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律按限购政策中的二套房对待,即执行首付不低于房屋合同价60%、利率1.1倍的政策。(全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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